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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涉毒艺人不得参与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和文艺演出

发布日期:2021-02-26 03:20:24

修订后的《山西省禁毒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禁止涉毒艺人参与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和文艺演出。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禁毒条例》。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制作、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公共媒体不得邀请有毒品犯罪行为的人员参与广播电影电视作品制作和艺术表演。剧院、电影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公共媒体不得播放以毒品犯罪人员为主创人员制作的广播影视作品和商业广告;不得提供视频点播、电视收看等服务他们的作品。
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与2010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通过的《条例》结合实际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更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社会要求体现了山西的特色。其中,将药品筛选纳入部分特殊岗位安全管理体系是我省结合禁毒工作实际制定的第一条。
根据规定,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飞机等信号指挥岗位;在电力、燃气、供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在重要生产设备的操作上,精密仪器仪表;高空等危险作业岗位;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其他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有吸毒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移送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此外,驾驶员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不得驾驶铁路机车、校车、出租车、从事旅游的包车、客车等三级以上客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的专业道路车辆,以及其他容易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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